转载:2020年版1104全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2

一、综述

银保监会已经将2020年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填报工作的通知下发,2020年1104报表修改涉及面比较大,一是新增两张全新报表G13和S72,二是涉及大量报表的修订及填报说明的调整。

表1 1104报表修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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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制度的解读

本章将对此次新修订的1104报表中变化较大、以及影响较大的一些报表进行梳理及解读。

2.1 新增类

2.1.1 G13 押品情况统计表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两年半之后,相应配套的押品相关的监管报表终于制定。新的押品情况统计表有几个重点需要关注:

1.细化押品分类,将相关押品分为4大类,44个小类,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应该关注押品的数据是否可以满足细分要求。

2.明确押品与债项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情形的分配规则,该分配规则区别于RWA计算当中的合格缓释品的分配规则,不会考虑押品的合格性与债项的风险权重。

押品种类

业务类型

风险权重

RWA计算押品分配规则

G13押品分配结果

保证金100万

融资性保函100万元

100%

100万

50万

非融资性保函100万元

50%

0

50万

在G13规定的分配规则里,保证金100万作为押品必须按照比例分配给融资性保函50万和非融资性保函50万,这样最终的风险加权资产为(100-50)*100%+(100-50)*50%=75万。

如果按照最节省资本的方法,应该将保证金100万优先分配给风险权重高的,即将100万保证金完全分配给融资性保函,这样最终的风险加权资产为(100-100)*100%+100*50%=50万。

3.明确押品的估值过程,重申《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押品估值的要求,目前中小商业银行大多没有押品重估,就算有也大多都是标准化押品,例如房产的估值,未来怎么实施全部押品的定期重估将是所有银行将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附:押品估值方法

1)金融质押品

一般金融质押品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贵金属、存单、票据、债券、股权和基金(上市公司)、保单以及理财产品等有公开市场价值的金融质押品。对于有公开市场价值或可获取账面价值的金融质押品一般采用直接引用公允价值的方法,例如上市公司股权、贵金属、债券等。金融机构可以对接wind等金融数据提供商,对金融质押品进行盯市估值,并设立相应的抵质押率,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对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初始账面价值基本不变的金融质押品,可以其账面价值金额作为估值的依据,例如银行存单、现金及其等价物。

2)其他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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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S72制造业融资情况表

该报表主要将制造业贷款从贷款方式及行业细分两个维度进行划分,整体填报难度不大,但是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细分高技术制造业的准确性。


2.2 修订类

2.2.1 G01_II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附注

新增2.1逾期60天以上贷款统计栏位,继将逾期90天全部纳入不良贷款后,开始加强对于逾期60天以上贷款的监控。

2.2.2 G14大额风险暴露统计报表

本次G14报表的修改比较出乎意料,6张报表不管是填报规则还是表样都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将总的风险暴露划分为可豁免和不可豁免两个部分,剔除《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的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部分。对于大部分豁免客户来说,不可豁免的风险暴露均为0,唯一需要填报的是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

2.第III、IV、V、VI部分进行定长处理,分别报送不超过100、70、100、30户。对于超过定长数没有保送的风险暴露仍需在第一部分中进行汇总报送。值得注意的是为满足压力测试数据需求,不论同业单一客户是否满足大额风险暴露标准,第V部分都需报满前100家同业单一客户。

3.细化风险暴露。

对于非同业客户,将一般风险暴露细化为贷款的债券分别填报;将特定风险暴露细化为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资管产品进一步细化为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及证券业资管产品;将潜在风险暴露细化为银承、信用证、保函和贷款承诺。

对于同业客户,将一般风险暴露细化为拆放同业、存放同业、质押式买入返售、同业债券和同业存单;特定风险暴露与非同业修订规则一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划分为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两部分。

4.对于由于合格风险缓释造成的风险转移进行明确,风险缓释转出的风险暴露单独列明,而提供合格风险缓释的对手方此项为负数。

这样就构成了以下的逻辑关系:[H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风险暴露总和]-[G风险缓释转出的风险暴露(转入为负数)]=[D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风险暴露总和]。

【案例背景】:某实体企业a用商业银行B开出的40w银行存单做质押,向商业银行A申请100w流动资金贷款。假设在不考虑应收利息以及实体企业a和商业银行B都满足商业银行A大额客户标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A应如何填报该笔业务形成的风险暴露。

第一步,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时,商业银行A应将该笔贷款100w计入实体企业a名下,填列在第Ⅲ部分[M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风险暴露总和]项下,如下表1所示(表样简化处理):

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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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考虑风险缓释作用时,40w银行存单作为合格质物,将从实体企业a的100万风险暴露中进行扣减,扣减部分计入质物最终偿付方商业银行B的风险暴露,分别填列在第Ⅲ和第Ⅴ部分。最终填报方式如下表2、3所示(表样简化处理):

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后非同业单一客户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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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风险缓释作用后同业单一客户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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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原G14a报表,在同业单一客户报表后设立附表《最大单家及全部同业融资业务情况(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风险权重为零资产后)》,而此处的客户代码需要填金融机构代码而不是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最大单家及全部同业融资业务情况(扣除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风险权重为零资产后)》是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关规定,统计填报机构对最大单家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的资产端同业业务情况,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填报说明参照原《G14a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填报说明。本表所填报的交易对手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排序]: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根据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的扣除结算性存款和风险权重为零资产后的同业融出敞口(G列),按从大至小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金融机构的情况。

2.2.3 G4B-1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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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标准放宽,风险暴露由500万变为1000万

本次口径变化的主要依据为2019年4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及的要求:“(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

本次填报规则调整后,可将原本填列在100%权重的风险暴露大于500万,小于1000万的客户的业务填列在75%的权重中,将会节省部分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2.新开发银行债权按20%填列

该规则为新增规则,目前新开发银行指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由5个创始成员(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金砖五国)平均出资,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按照之前的填报规则,要根据对该银行债权的期限分别填列:三个月以内填列在20%风险权重的4.3.1,三个月以上的填列在25%风险权重的4.3.2。本次修订后,不区分原始期限,单独填列在11.4.2适用20%风险权重的资产。

2.2.4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的修订

1.资产端

增加符合高流动性资产(HQLA)标准的债券按剩余期限划分的情况,即将[[1.7.1债券]细分为三类:[1.7.1.1其中符合1级HQLA定义]、[1.7.1.2其中符合2A级HQLA定义]、[1.7.1.3其中符合2B级HQLA定义]。分别反映符合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中1级、2A级和2B级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简称HQLA)定义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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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LA的具体定义同《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符合1HQLA

  1. 指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央行和欧盟委员会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风险权重为0%证券,如国债、可流通的政策性金融债、资产管理公司债、汇金债、财政部担保的地方政府债、熊猫债等。

  2. 当银行母国或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本币债券;

  3. 当银行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主权风险权重不为0%时,由上述国家的主权实体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外币债券,但仅限于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银行在承担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家(地区)的该外币现金净流出。

——符合2AHQLA

  1. 由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 或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的,可在市场上交易、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 :

  2.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

    第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A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AA-及以上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符合2BHQLA

  • 包括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附属机构发行;

    第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至A+;或者缺乏长期信用评级时,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评级;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时,根据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得出的违约概率与外部信用评级BBB-至A+对应的违约概率相同;

    评级为BBB-至BBB+的主权和中央银行债券,若不符合[1.1.4母国或流动性风险所在国权重不为0%时,上述国家主权或央行发行的本币债券]、[1.1.5母国或流动性风险所在国权重不为0%时,上述国家主权或央行发行的外币债券]的定义,可纳入2B资产计算(适用50%的折扣系数)。该类型资产同样受到“全部二级资产占比不超过40%,全部2B资产占比不超过15%”的约束。

2.负债端

[3.2同业存放款]下细分[3.2.1定期存款]和[3.2.2活期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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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期附注

活期附注部分,新增同业活期,处理规则同原来活期附注规则。同业存放活期部分中较为稳定的部分填入F列,活期部分中的其余部分平均列入一年以内的各剩余期限内(以各时间段期限占比进行分配)。同业存放活期部分中较为稳定的部分,根据过去12个月最低同业存放活期部分的金额进行填报

从本次G21表的修改来看,最大的变动在于将G21报表债券项下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剩余期限进行了列明,并参照G2501中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分类规则。对于已经填报G2501的银行来说影响较小,只是将G25中这三类HQLA的逻辑在G21中复制使用,再区分债券的剩余期限即可;对暂未填报G2501报表的中小银行来说影响就较大,需要按照G25中的标准,将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划分,要考虑流动性风险所在国判定、债券类型、是否已质押、债券评级、风险权重等字段。G21作为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母表,填报的机构最广泛,将优质流动性资产在此表中细化列明,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剩余期限监测的重视,不论银行规模大小,都要对标G25中关于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则,完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划分和填报。

G21中对同业存放按实际剩余期限划分,将同业存放区分了活期和定期,只是同业活期填报栏位发生了变化,统一在附注中填报,对填报工作影响并不大。

2.2.5G25_Ⅱ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修订

G2502主要是一是调整了部分项目名称和分类;如在第一部分可用的稳定资金中修改了第4点的项目名称,将[4.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修改为了[4.来自大中型企业、主权、公共部实体、多边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

在第二部分所需的稳定资金中,[3.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下[3.1存在变现障碍(期限在1年以上)]下区分了[3.1.1风险权重不高于35%]和[3.1.2风险权重高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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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向个人、非金融机构、主权、公共部门实体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发放的贷款(不含住房抵押贷款)]项下的[5.1存在变现障碍(期限在1年以上)]下区分了35%的风险权重即[5.1.1风险权重不高于35%]和[5.1.2风险权重高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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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调整以上分类外,还新增了“以一级资产作抵押且抵押物可用于再抵押”和“其他贷款”。如[7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项下的[7.1存在变现障碍(期限在1年以上)]和[7.2存在变现障碍(期限在6-12个月)]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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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G33_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标准化计量框架简化版)》修订

1.项目新增

在项目栏位,将[1.1.3贷款]下新增[1.1.3.1其中: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础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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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10净利息收入变动]、[10.1利率平行上移250个基点净利息收入变化]、[10.2存款不变、其他科目利率平行下移250个基点净利息收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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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口径的明确

[1.1.1金融机构间持有的同业资产],除了包括同业存放、同业拆放、买入返售资产外,还明确了包括了持有同业存单业务形成的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敏感性资产。

[2.1.1金融机构间同业负债],除了包括同业存入、同业拆入、卖出回购,还明确了包含发行同业存单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而形成的利率敏感性负债。

[2.2无到期日存款],填报区间由隔夜至1个月变为隔夜。

3.在参数设置中明确“计算经济价值变动时,不考虑负利率情景。即6种利率冲击情景不考虑负利率情况。

2.2.7G33_Ⅱ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报表(标准化计量框架完整版)》修订

除了上文描述的与G33_Ⅰ相同部分外,还增加“利率期权”项目用于计算净利息收入变动。

拿到今年的填报说明,对于填报人员来说,应该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再不是去年面对新G33表时的疑惑重重了。今年G33表的整体变动不大,但是填报说明描述更加清晰且完整。特别是在1.1不考虑行为期权的资产,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浮动利率贷款应该放在哪个项目下。今年填报说明中,都给除了明确的说明,1.1不考虑行为性期权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包括全部金融机构间资产、不含行为性期权的债券投资和剥离行为性期权后的债券、不含行为性期权的固定利率贷款和全部浮动利率贷款等。

G33报表在贷款项下新增了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础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这也是顺应了新政策变化发展的态势。2019年8月央行改革了LPR的形成机制,商业银行以LPR为定价的贷款业务扩大增长。2019年12月,央行为了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商业银行应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切换存量浮动利率定价基准,那么以LPR定价贷款会急剧增加,将该业务单独列明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2019版的G33制度中,只考虑了不同冲击情景下经济价值变动影响,没有考虑其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这并未完整的体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框架。此次的修改,新增了两种利率变动情景下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算是意料之中,是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完整的落地。在情景的选择上,除了所有业务利率平行上移250BP外,还特别考虑了存款(指不能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利率不变,其他业务利率下行250BP时,净利息收入变动的影响,这样冲击场景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业务情况,对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更具有指导意义。

G33中对以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少银行在2019年的填报中已考虑到了这部分内容的,要求系统厂商进行了优化。对于还未考虑到的银行,利用系统中相关字段来进行识别,改动量都不大。

综上所述,本次与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报表的修改,是对相关报表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相比去年的变动,本次涉及到的变动并不是很大,银行相关统计人员可以轻松面对。

2.2.8 G18 融资工具发行情况表

本表以前为《债券发行情况表》,本次修改将负债扩大到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范围。将填报机构所发行各类融资工具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大类,并的按品种进行细分,反映各类融资工具的境内外余额、本年发行量以及按剩余期限分布的情况。